第十二条 重污染行业企业申请上市或上市企业申请再融资募集资金投向重污染行业的,申请人还应提供环保部认可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关环境保护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编制的技术报告,技术报告应附委托合同和编写机构有效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技术报告应参照《首次申请上市或者再融资的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工作指南》编制,重点对企业存在的环境问题予以说明和评价,提出整改意见,并附整改方案或措施,在结论中应提出明确意见。
前款所称重污染行业,是指列入《
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行业类别和行业类型。
第十三条 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政策法规处统一受理向市环保核查部门提出的环保核查申请。
对重污染行业企业申请上市或上市企业申请再融资募集资金投向重污染行业的环保核查申请,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政策法规处在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材料移交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污染防治处,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污染防治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按照本规定制作环保核查意见送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政策法规处。
第十四条 环保核查部门收到环保核查申请后,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日期以申请人依申请表提交全部书面资料之日为准。
第十五条 实施环保核查意见征询制度。
环保核查部门在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后,认为存在明显疑问难以确定事实的或者需要相关单位或部门提供意见的,应当发出意见征询函。有关单位或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并报送环保核查部门。
经书面审查和意见征询,仍存在不明确事项的,环保核查部门可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和核定。现场调查应遵守行政执法程序,并制作调查笔录。
第十六条 环保核查部门对申请上市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的环保核查以环保核查技术报告为主要依据,对环保守法情况的核查以日常执法监督情况为主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