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核查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保核查工作制度和协调机制,加强沟通与配合,按照本规定完成环保核查工作。
第六条 环保核查部门应自申请人提出环保核查申请之日起,对申请人近3年的环保情况进行核查。
有特定情况或特殊需要的,可依申请人要求确定环保核查时段。
第七条 对申请上市的企业主要核查以下内容:
(一)达标情况。重点审查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是否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总量是否满足本辖区的控制指标,近3年是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违法行为等;
(二)清洁生产情况。重点审查主要产品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否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产品及其生产过程是否含有或使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禁用的物质以及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中禁用的物质,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理率是否达到100%等;
(三)其他情况。重点审查是否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是否申领排污许可证,环保设施运行率是否达到95%以上,是否按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并保证其正常联网运行,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率是否达到100%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是否建立完善的环境管理制度等。
第八条 对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除审查本规定第七条规定内容外,还需审查以下四方面内容:
(一)募集资金投向是否造成现实和潜在的环境影响;
(二)募集资金投向是否有利于环境质量的改善;
(三)募集资金投向是否属于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
(四)募集资金投向是否有利于促进产业和产品结构的调整。
第九条 对企业环保守法情况的核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
(二)环保核查时段内是否有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条 对个人环保守法情况的核查,重点审查本人负责或经营管理的企业环保守法情况。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填报环保核查申请表,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