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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环保核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环保核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深人环规〔2010〕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环保核查工作,提高环保核查服务水平和效率,引导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我委制定了《深圳市环保核查工作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深圳市环保核查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环保核查工作,提高环保核查服务水平和效率,引导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相关经营管理者(统称申请人)环保核查申请的受理、审查和处理适用本规定。

  对在我市设有分公司、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外地企业环保核查的协查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环保核查是指市、区环保部门(统称环保核查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职责范围内对该企业的环保守法情况、企业投资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或其他环保行为、表现,进行审查、调查、核实,并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或说明的行政服务行为,包括:

  (一)申请上市企业的环保核查;

  (二)上市企业申请再融资的环保核查;

  (三)上市企业环保守法情况核查;

  (四)申请ISO14000认证的企业环保守法情况核查;

  (五)申评环保或其他名优标志的企业环保守法情况核查;

  (六)参评奖项的企业或个人环保守法情况核查;

  (七)其他提出申请的企业或个人环保守法情况核查。

  第四条 市人居环境委员会统一管理全市环保核查工作,并负责本规定第三条第(一)、(二)、(三)、(四)项环保核查工作。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环保核查部门按照市、区环境监督管理权限分工分别负责本规定第三条第(五)、(六)、(七)项环保核查工作。

  第五条 环保核查遵循规范、严格、全面,以及书面审查为主、实地调查为辅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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