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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大水系水源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大水系水源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市府办〔2010〕308号)


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保定市大水系水源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十月八日

保定市大水系水源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定市大水系水源工程管理,确保输水安全通畅,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水系水源工程的维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水系水源工程(以下简称水源工程)包括:王快水库引水枢纽至西大洋水库、西大洋水库至委村渡槽、委村渡槽至保定市小汲店、委村渡槽至顺平县伍侯入渗场、顺平县伍侯入渗场至保定市新市区一亩泉和黄花沟分水闸枢纽、保定市区至安新县白洋淀旧大桥之间的输水河道、渠道、管道、隧洞、渡槽、倒虹吸、枢纽建筑物等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保定市水利局是水源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大水系水源工程管理处作为水源工程的管理机构,负责水源工程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环保、公安、物价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工程实施依法管理。

  第五条 水源工程沿线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群众的宣传教育,协助管理单位做好水源工程设施的管理保护工作。

  第六条 水源工程沿线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有权制止、检举、控告毁坏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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