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继续组织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计划,在2010年实现每个行政村、社区至少有一名任职高校毕业生的基础上,努力向“一村一社区多名大学生”目标迈进。深入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选派优秀大学生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计划,适当扩大“大学生志愿服务苏北”计划规模。
4.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各地要进一步疏通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主渠道,特别是拓展到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的就业空间,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应届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取消落户限制。鼓励中小企业与高校毕业生建立稳定劳动关系,引导企业积极储备高校毕业生人才,对企业招用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等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5.促进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继续实施和完善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与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政策。承担国家和地方政府科研项目的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可以通过人才派遣方式办理聘用手续,其户口、档案接转及社会保险缴纳等由派遣单位负责统一办理。
6.做好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工作。各地、各高校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高校毕业生积极投身国防建设。进一步完善政策、理顺体制、简化程序,并认真落实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等优惠政策。
(二)继续完善各项创业政策,促进毕业生创业
1.统筹安排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各地要安排创业引导专项资金,用于创业培训、初次创业补贴、创业租金补贴、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创业型城市创建等。在扩大失业保险基金已经批准的使用范围和确定的额度内,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对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的,领取营业执照后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可申请3000元的一次性开业补贴。
2.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高校毕业生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其销售自产的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税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校毕业生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级财政要落实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分级筹措制度,扩大担保基金规模,提高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放大信贷促进创业的政策效应。金融机构要降低反担保门槛,简化手续,规范流程。将在无锡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及在锡高校毕业学年的大学生纳入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范围,贷款的额度一般掌握在5万元以内,经营规模较大的可提高到1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规模可适当扩大。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从事非微利项目的,给予60%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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