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建设、水利、交通等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业的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划管理、质量管理、施工安全、建设工期和工程造价等。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监察等部门根据其各自职责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逐步推行代建制。具体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予以明确,并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有相应资质的工程代理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按照工程承包合同完成建设任务,并经验收合格后进行国有资产登记,用“交钥匙”方式移交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投标制。由建设单位、招标确定的代建单位或其委托中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按有关法规进行开标评标,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三十六条 中标施工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后,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总承包单位确需进行合同分包的,必须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进行,但项目主体结构不得分包。分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实行再分包。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的标准,规范精心施工。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要有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努力推广使用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的先进技术和施工手段,建立健全现场质量自检体系。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监理制。由招标确定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中标监理单位按照《监理合同》,全面负责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检验建筑材料和控制工程质量,严格控制计量和变更,监督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督促按计划落实工程进度,协调业主与施工单位间的关系,监督项目的实施过程,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项目业主,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竣工验收后评估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业主(代建单位)应当及时编制工程结算、工程决算,并向审计部门提出竣工决算审计申请。审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未经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