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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的规定,做好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成熟后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土地面积需求、项目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体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集约利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的要求。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投资项目中长期规划;

  (二)规划评审通过后,进入项目储备库;

  (三)编制下达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四)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

  (五)编报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编报和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或项目概算;

  (七)项目实施过程中协调检查;

  (八)项目竣工验收;

  (九)项目后评估。

  第九条 属政府融资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本付息方案,确保按时还款付息。

第二章 投资规模管理

  第十条 政府投资规模和项目应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确定;各部门、行业要重视并加强规划的编制,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项目规划和前期工作的指导。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年度规模和项目计划应纳入当年度财政预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后,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并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收支水平和经济发展需要,于每年年底前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预算及行业安排方案。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根据行业专项规划,汇总并综合平衡政府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功能、投资额等分类,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议计划,提交投融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后,报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列入年度预算,人大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报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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