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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保市政〔2010〕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保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0年3月15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六日

保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完善投资责任制和风险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包括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中央预算内和省预算内补助资金;

  (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险、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和政权基础设施项目;

  (四)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遵循量财办事、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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