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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一)城市常住居民(饮用自来水管网水源的)应交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征收管理部门委托市自来水公司代收代缴。

  (二)其他城市暂住人口、城中村居民(非饮用自来水管网水源的)应交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征收管理部门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委会代收代缴。

  (三)机关、学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包括个体工商户、农贸、集贸市场)等应交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征收管理部门委托区环卫部门代收代缴。

  第十条 由单位交纳的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转嫁给个人。

  第十一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可每季度组织集中收取一次,并分别于下季度的第一个月10日前将所收生活垃圾处理费交纳至征收部门。

  第十二条 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要专项用于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审计、物价、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受委托代收单位全额上缴征收的费用后,由征收部门在专项资金中按征收费额3%返还受委托单位,专项用于征收业务费。

  第十四条 每年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额由市执法局按照上年度市统计局、市公安局提供的各辖区居民户数和暂住人口数确定,对拒不缴纳或弄虚作假少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市执法局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征收机关和征费使用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生活垃圾处理费专款专用规定和有关财务规定,由财政、物价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并视情节对单位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面开征后,除清扫费和特种垃圾及物价部门批准的经营性收费外,其它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相关的收费一律停止征收。垃圾处理服务单位不得因收费方式的改变而影响垃圾清运、处理。

  第十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区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同时纳入市执法局对各区市容管理考核范围,对模范执行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制度、在征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将予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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