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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由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级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要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

  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根据我市生活垃圾处理实际水平,具体收取标准为:

  (一)个人交纳

  常住人口:3元/户·月;暂住人口:2元/人·月。

  (二)单位交纳

  1、单位在职人员:1元/人·月。

  2、各级各类学校(按在籍生数):0.2元/人·月。

  (三)经营者交纳:

  1、宾馆、医院等:1元/床·月。

  2、农贸、集贸市场:5元/摊·月。

  3、休闲娱乐场所:0.3元/m2·月。

  4、商业按营业面积实行差额累进计费,收费标准:

  100 m2以下     20元/户·月

  100-1000 m2    0.2元/m2·月

  1000-5000 m2    0.15元/ m2·月

  5000 m2以上    0.1元/m2·月

  5、餐饮业按营业面积实行差额累进计费,收费标准:

  50 m2以下     20元/户·月

  50-100 m2     0.4元/ m2·月

  100-500 m2     0.3元/ m2·月

  500m2以上      0.2元/m2·月

  6、出租车、公交车1元/车·月;客运车辆2元/车·月。

  第八条 经营者除按各行业标准交纳外,还需执行由单位按职工人数交纳的收费标准。

  第九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由市执法局组织征收,设立征费办公室。实行市、区两级政府负责制,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收费方法,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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