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由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级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要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
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根据我市生活垃圾处理实际水平,具体收取标准为:
(一)个人交纳
常住人口:3元/户·月;暂住人口:2元/人·月。
(二)单位交纳
1、单位在职人员:1元/人·月。
2、各级各类学校(按在籍生数):0.2元/人·月。
(三)经营者交纳:
1、宾馆、医院等:1元/床·月。
2、农贸、集贸市场:5元/摊·月。
3、休闲娱乐场所:0.3元/m2·月。
4、商业按营业面积实行差额累进计费,收费标准:
100 m2以下 20元/户·月
100-1000 m2 0.2元/m2·月
1000-5000 m2 0.15元/ m2·月
5000 m2以上 0.1元/m2·月
5、餐饮业按营业面积实行差额累进计费,收费标准:
50 m2以下 20元/户·月
50-100 m2 0.4元/ m2·月
100-500 m2 0.3元/ m2·月
500m2以上 0.2元/m2·月
6、出租车、公交车1元/车·月;客运车辆2元/车·月。
第八条 经营者除按各行业标准交纳外,还需执行由单位按职工人数交纳的收费标准。
第九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由市执法局组织征收,设立征费办公室。实行市、区两级政府负责制,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收费方法,具体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