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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保市府办〔2010〕1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08〕55号)及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冀价经费字〔2008〕26号)通知要求,为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行为,加快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伐,促进城市生态环境的改善,现将《保定市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六月十日

保定市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08〕55号)及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冀价经费字〔2008〕26号)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保定市规划区内,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对民政部门管理的重点优抚对象、低保户,市总工会管理的特困职工,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在停产期间,学校在寒暑假期间,予以免交。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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