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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城区经营性土地供应管理意见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城区经营性土地供应管理意见的通知
(保市府办〔2010〕1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保定市(城区)经营性土地供应管理意见》已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七月十六日

保定市(城区)经营性土地供应管理意见

  根据国家土地供应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城区经营性土地(指商业、旅游、娱乐、服务业、商品房等项目用地)供应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行住房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发展以及住房需求引导土地供应,控制增量,盘活存量,对年度计划供应的土地,合理安排供应时序和结构。每年住房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在2000亩为宜(特殊情况除外)。其中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占全年住房土地供应总量的比例不低于70%。

  二、规范经营性用地供应

  (一)规范经营性用地出让

  土地出让一律实行“净地”出让,土地出让底价分等级统一把握。

  “净地”划分为“绝对净地”和“相对净地”。“绝对净地”出让是指进入政府储备且完成拆除平整的土地出让。“相对净地”出让是指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交回政府公开出让、未完成拆除平整、不需要土地受让人对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进行补偿的土地出让。

  1、“相对净地”组织出让前,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评估的权益现值向政府提出交回土地的申请,依法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统一组织出让。否则,不予组织出让。

  原土地使用权人的权益现值评估,包括原土地用途现值及新土地用途现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评估,由市监察局牵头,组织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国资委共同制定操作规则,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将确认的评估结果及评估报告交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由市国土资源局在拟定土地出让方案时,纳入出让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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