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225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学校保护暂行规定〉等7项规章的决定》已经市政府五届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许勤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学校保护暂行规定》等7项规章的决定
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经对现行有效全部规章进行清理,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决定对《
深圳经济特区学校保护暂行规定》等7项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
深圳经济特区学校保护暂行规定》(1993年10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
第十九条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表述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二、《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1994年6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发布,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订)
在第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规定的标准不适用于宝安区、龙岗区以及光明新区、坪山新区。"
三、《
深圳经济特区金属材料交易市场管理规定》(1994年8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发布、1999年1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修订)
(一)第十条修改为,"在交易市场从事金属材料的交易,应当订立交易合同。交易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必须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