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2月2日至2002年12月31日间退休的,参照2002年
《条例》规定,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按原单位所在区2001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的,按原单位所在区2001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100%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二)无单位人员:
2003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间达到规定年龄(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按照2002年
《条例》规定,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按达到规定年龄时上年户籍地所在区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的,按达到规定年龄时上年户籍地所在区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100%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1980年2月2日至2002年12月31日间达到规定年龄的,参照2002年
《条例》规定,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按2001年户籍地所在区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的,按2001年户籍地所在区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100%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三、奖励或补助经费来源
退休时所在单位属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含临聘人员),其计划生育奖励或补助金由所在单位支付,按现有经费渠道解决。
退休时所在单位属市、区属国有企业的员工,其计划生育奖励或补助金原则上由所在单位支付。所在单位无能力支付的,由市、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无支付能力确认后,由市、区财政根据所需资金规模安排相应经费。
其他人员的计划生育奖励或补助金,由申请人现户籍地所在区财政根据所需资金规模安排相应经费。
四、奖励或补助对象资格确认及发放方式
(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资格确认和发放。由申请人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对申请人进行审核(事业单位还需经一级主管部门复核),报单位所在的街道人口计生机构确认,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汇总后,报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如属全额拨款单位人员,由财政根据所需资金规模安排相应经费,单位发放;如属差额拨款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人员,由单位自筹资金发放。计划生育奖励或补助一次性发放完毕,其发放途径和领取方法由各单位自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