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妥善解决我市居民计划生育奖励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深卫人规〔2010〕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妥善解决我市居民计划生育奖励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反映。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妥善解决我市居民计划生育奖励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妥善解决我市居民计划生育奖励历史遗留问题,根据广东省人口计生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奖励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精神,对我市2008年12月31日前部分居民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未落实兑现等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奖励或补助对象
(一)本市户籍人员,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间在单位办结退休手续时,未享受退休金加发5%或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或补助的人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2.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的。
(二)本市户籍人员,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间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无单位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无业、下岗失业人员等),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或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
2.未享受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退休奖励或补助的。
二、奖励或补助标准
(一)有单位人员:
2003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间退休的,按照2002年《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规定,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按退休时上年单位所在区职工年平均工资额30%给予一次性奖励;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的,按退休时上年单位所在区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100%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