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
(深卫人规〔2010〕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反映。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引导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根据《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和《关于认真做好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从2009年1月1日起,具有深圳户籍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可享受每人每月由政府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
已享受退休金加发5%或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补助的,不再发给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奖励标准和经费来源。
奖励标准为每人每月160元。该奖励金不影响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奖励金由区财政纳入年度预算,由市财政通过体制安排。
三、奖励金申请和资格确认。
凡符合奖励条件的本市户籍独生子女父母,在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前2个月,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社区工作站初审,报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复核后,由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确认,并报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汇总。区财政部门根据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汇总的奖励所需资金规模安排相应经费。
四、奖励金的发放。
奖励金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当月起计发(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由社保经办机构代发,每季度发放一次。奖励对象2009年1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前应享受的奖励金,在本办法实施后一次性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