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施工企业要加强作业人员生活区的管理,严禁将未完工工程的地下室作为住宿场所,工人宿舍取暖设施应设专人管理,严禁明火取暖和电炉、电热毯取暖,严禁乱拉、乱接电器,严防煤气中毒、火灾和触电事故。
(四)施工企业要加强对室内防水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中明火作业的管理,对各类易燃、易爆物品要严格管理,合理有效配置消防器材,避免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五)施工企业要认真落实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尤其要加强对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知识教育和事故警示教育工作,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使之认识到“安全管理是第一管理”的理念,明确“生命安全是首要目标”的要求,认真落实农民工上岗前的“班前教育活动”。
(六)监理单位要切实负起安全监理的责任。根据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和我委加强监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监理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工作,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针对检查出的隐患问题,要按照“三定”、“四不放过”的原则,监理企业切实将整改监督工作落到实处,依法履行监理单位在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对发生事故的项目,监理单位和相关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理职责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三、加大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力度
市城乡建委将加大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的检查力度,在各县、城区、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局检查及各燃气、供水企业、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由市建委组织6个冬季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督导组,对全市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及燃气、供水企业进行检查。对查出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该立案的立案,该处罚的处罚。对隐患较多、问题突出、不能对隐患及时整改的企业,实行挂牌督办、定期销号。对拒不执行隐患整改、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实施停工整顿、经济罚款、建议区住建厅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罚。对发生的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不仅要追究直接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对一些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特别是对无视政府监管,无视从业人员生命健康,以致因违法违规施工造成事故的,建议发证机关给予降低企业资质等级、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罚。要加大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力度,经济罚款一律按高限执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