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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河北省知识产权局、河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等关于印发《河北省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采用担保形式的质押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贷款的金额、支付方式及清偿方式;
  (六)对质押前专利实施许可情况的说明;
  (七)质押期间出质人维持专利权有效的义务;
  (八)出现专利纠纷时出质人的责任;
  (九)质押期间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时的处理;
  (十)违约及索赔;
  (十一)争议的解决方法;
  (十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出质人应当是合法专利权人。如果一项专利有两个以上的共同专利权人,则出质人应为全体专利权人。
  第十八条 专利权质押合同经登记后,借款人应当依质押合同的约定将出质的专利权证书移交贷款人。
  贷款人应当按照专利权质押合同及借款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贷款,并妥善保管借款人移交的专利证书及其他相关资料。专利权质押合同解除后,贷款人应当及时将专利证书及其他相关资料交还借款人。

第五章 贷款管理

  第十九条 贷款人在发放专利权质押贷款后,应当监控借款人贷后资金运用情况,关注资金流向,指导借款人合理使用贷款资金。
  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当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权质押公告及专利权市场变化情况,做好贷后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二十一条 专利权质押合同内容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七日内持变更协议及相关资料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后,借贷双方及出质人应重新修订借款合同及专利权质押合同,并向所在地设区市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备案变更情况。
  第二十二条 质押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注销,同时向所在地设区市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贷款人可依法处置质押的专利权,并就处置所得优先受偿。
  贷款人在依法处置质押的专利权前,可就处置专利权的相关问题向当地设区市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咨询或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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