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价值评估应当由贷款人、借款人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第九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合理确定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利率。
第十条 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专利权有效期限。
第十一条 贷款人在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时,应当充分了解专利权质押贷款可能存在的市场风险,在批准贷款申请前应当考察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资信状况,确保信贷安全。
第四章 贷款申办程序
第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需向贷款人提交以下资料:
(一)专利权质押贷款申请书;
(二)拟出质的专利证书及复印件;
(三)证明专利权有效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原件;
(四)用于质押的专利权评估报告并附专利权评价报告;
(五)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明资料、企业贷款卡及复印件;
(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贷款人根据自身审批流程和审查标准决定是否与借款人建立授信关系。
贷款人在受理借款人专利权质押贷款申请时,可寻求专业担保机构提供补充担保支持。
第十四条 借贷双方可向设区市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征询与质押专利有关的意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就专利权质押贷款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五条 借贷双方应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及专利权质押合同,并按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并将登记结果报贷款银行所在地的设区市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备案。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专利权质押贷款申请书、专利权质押合同格式文本由贷款人负责提供。
第十六条 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质人、质权人及代理人或联系人的姓名(名称)、通讯地址;
(二)贷款种类、金额、利率、期限、资金用途;
(三)质押专利件数及每项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和颁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