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质押贷款系指借款人以依法享有并可以转让的专利权向贷款人出质,取得贷款人一定金额的人民币、外币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贷款人系指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借款人需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成立并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二章 贷款用途和条件
第四条 借款人以专利权向贷款人出质取得的信贷资金,应当用于创新中的技术研发、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和流动资金生产经营性支出费用,不得从事股本权益、有价证券、股票和期货等高风险投资活动。
第五条 借款人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应当依法享有专利权;
(二)借款人须有两年以上经营业绩和盈利纪录并通过工商部门年检,财务制度健全,恪守信用,无不良记录,有还本付息的能力,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三)用于质押的发明专利剩余有效期一般不得少于8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剩余有效期一般不得少于5年;
(四)用于质押的专利处于实施阶段,有较高的科技含量,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五)贷款人认为应当符合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贷款人不予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
(一)非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文档所记载的专利权人的;
(二)专利权已被终止的;
(三)专利权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或已被宣告无效的;
(四)存在专利纠纷的;
(五)假冒专利的;
(六)专利权处于质押期的;
(七)专利权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的;
(八)其他不具备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情形的。
第三章 贷款性质、额度、利率及期限
第七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属于商业性贷款,由贷款人自主审查、自主决定。
第八条 借贷双方应当把专利权价值评估结果作为贷款的主要参考依据。由贷款人、借款人协商按专利权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贷款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