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原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在进场建筑材料中随机抽取检测样品,监理单位必须切实履行见证职责。工程检测机构必须严格审核来样,凡能自动采集的试验都必须自动采集并及时上传检测数据,未及时上传数据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各检测机构必须建立不合格试验台账,并及时上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筑材料管理机构要在各方检验评定的基础上,加强对建筑原材料和实体结构的监督抽测,加强对工程检测方案及检测报告的抽查。未按规定取样、见证、上传数据、桩基检测未提供影像资料和监理见证确认表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验收的依据。
三、切实加强监督执法力度
(一)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对本地区工程质量安全工作负监管责任。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认真履行监督执法职责,对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实施监督抽查,督促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的落实,通过创新监督方式方法,完善质量安全抽查、巡查和差别化监督制度,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执法属性,落实各方责任主体的责任,提高监督工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二)坚持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执法督查。监督检查是督促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有力措施。我厅每年至少开展4次全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层级监督检查,并视情况适时开展事先不告知的、不定期的检查。重点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情况;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巡查、抽查情况;对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对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工程实体质量安全情况,重点检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质量情况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防护情况。设区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年应对所辖县、区进行至少2次层级监督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至少应在3个月内把辖区内的工程抽查1次。
(三)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对于建设、监理、施工、设计、勘察、审图和工程检测等参建各方责任主体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有降低工程建设标准、使用不合格材料和产品、提供虚假数据和资料、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等行为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坚决把不具备资质资格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清出建筑市场,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