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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质量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是项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二是各类管理人员质量安全工作履职情况;三是工程实体质量安全状况;四是对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五是质量安全控制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

  检查发现的问题处理应闭合,形成完整的技术资料。每次检查的结果及隐患整改情况必须进行汇总,作为企业自检记录留存1份在施工现场备查。公司(分公司、区域公司)开展的质量安全大检查,其检查结果应以公司(分公司、区域公司)文件形式通报各项目部。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进行企业资质动态抽查和工程验收抽查时,应重点抽查企业质量安全检查记录和工地例会记录。施工、监理企业主管质量安全的领导连续2次不参加质量安全检查,或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项目管理人员连续2次不参加工地例会的,或检查记录与工程实体质量安全状况严重不符合的,可视为质量安全履职工作不到位。

  (三)严格实行检验评定制度。施工单位应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进行认真自查自评,并如实填报检查情况。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自查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并签署意见;对于分部验收核查,监理单位应出具监理评价报告。验收数据的测量及核查的过程要有录像、相片留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方案、逐套验收方案的制订和实施,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完成,且在实施过程中有足够的现场核验时间,以保证验收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将验收数据及相关录像、相片等资料纳入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抽查范围,必要时应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抽测。对于未按要求提供原始检验资料、验收结论不具备真实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的工程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责令重新组织验收,并应向备案机关提出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建议。

  (四)严格实行工程质量检测制度。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自备制作试块的模具和混凝土塌落度筒、检测尺等质检计量工具。施工单位必须在每个项目部最少配备1名取样员,监理单位必须在每个项目部最少配备1名见证员。施工现场应建立标准养护室或配备养护箱,也可将混凝土试块送到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养护,禁止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代为制作、养护混凝土试块。试块表面应以刻写的形式标明设计强度、制作日期、结构位置和见证人姓名、编号。

  桩基检测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检测单位共同制定检测方案。检测方案应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并经设计项目注册结构工程师、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检测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检测方案应报送当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监理人员要对静载和高应变试验设备(包括配重块、钢梁、千斤顶及高应变重锤等)的进场、桩基试验堆载以及最后一级加载的过程进行旁站监理,做好原始记录,拍摄影像资料,并签认见证确认表。最后一级加载前48小时应通知当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便实施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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