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起关键作用,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实行总承包的,由总包方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分包方在总包方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实施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要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立质量安全责任制,制定质量安全保证措施,确定具备资格的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其他施工管理人员。要结合工程实际,落实设计图纸会审中保证施工质量的设计交底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专项质量安全技术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批后严格依照实施。要严格执行材料进场检验、工序检查制度,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四)监理单位责任。监理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落实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建立满足监理任务要求的组织机构,配备专业设置合理的持证监理人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标准及设计文件开展监理工作。要根据工程特点制定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及时到位进行监督检查,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确保施工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关键工序监理到位。对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及时下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督促整改并复查。对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五)审图机构及检测单位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资格认定范围进行审查,不得超资格审查,不得降低标准或虚假审查,对审查中发现的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应按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凡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在每份施工图设计文件上加盖审查合格专用章。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经批准的资质范围实施质量检测。要加强检测工作质量的监控,逐步实行检测试验数据的实时上传监控制度,确保各项检测数据和每份检测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对检测中发现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及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情况,按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六)注册执业人员责任。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筑师、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对其法定义务内的工作和签章文件负责。因注册执业人员的过错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注册执业人员的责任。施工单位确定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责任人要按照各自职责对质量安全工作负责。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按各自职责对监理工作负责。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方面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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