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桂建管[2011]8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工作,解决全区质量安全层级监督执法过程中多次发现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确保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行为,落实责任
(一)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质量的主要责任主体,依法对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安全负全面责任。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项目招投标、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质量安全管理、施工合同备案、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程技术档案移交、工程质量保修等法定职责,组织质量安全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投诉处理等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保证合理的工期和造价,不得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不得随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签订“阴阳合同”,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或个人。基础工程和上部主体结构工程应由同一个总包单位完成。
(二)勘察、设计单位责任。勘察单位应按照规范的规定,确定建筑场地的勘察范围、勘察项目、勘探深度和勘探点间距,规范取样的程序、数量、判定标准,以及原始数据的记录、填写和保存,确保勘察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要增强勘察人员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实行行业自律,督促从业人员诚信执业。要鼓励建设单位在勘察设计阶段委托监理。已委托监理的,监理单位必须实行旁站签证,核查勘察工程量。对已委托监理但却无监理单位签证、见证和核查记录作附件的勘察成果文件,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将不予认可。勘察单位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或勘察文件造假的,依法予以严惩,录入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设计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保证设计图纸达到现行规范要求的设计深度,确保工程结构的质量和安全,确保主要使用功能的实现,并考虑到施工过程对周边环境及建(构)筑物安全的影响。深基坑、高切坡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由设计、勘察单位做出详细的边坡支护设计及指导施工的有关施工设计图,并由审图公司对施工设计图进行审查。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