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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确定201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记账利率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确定201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记账利率的通知
(赣府字[2010]12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9〕14号)要求,经研究,确定201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为年利率2.5%。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按此计算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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