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将《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办字〔2003〕39号)第一自然段修改为“《
邢台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颁布以来,残疾人就业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根据《
河北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省政府令〔2009〕第6号)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代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将“二、征缴管理”中二、三自然段合并,修改为“地税部门代征的县(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10%的比例划入省级国库,10%划入市级国库,其它部分留入县(市)国库。省直管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市级国库留存比例按邢残联〔2010〕21号文件执行。市内各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除按10%比例划入省级国库外,其它部分留入市国库。市和市内各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配比例由市残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另行研究确定”;最后一句修改为“对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将“五、”中的“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按规定使用、管理好保障金”删除;将“六”中的“仍按照省政府〔1997〕第188号令和邢政〔1998〕10号”修改为“按照《中共邢台市委办公室、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知》(邢办字〔2010〕64号)”。
30.将《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一自然段中“目前,全市共建有盲道20余条,总长度30多公里”删除;将“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办字〔2003〕37号)”修改为“根据《
河北省无障碍设施建设使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8〕第10号)”;“四、”中的“省政府残工委《关于开展全省……的通知》(冀政残工委字〔2002〕4号)文件要求”修改为“河北省无障碍设施建设领导小组有关开展全省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和示范城(区、街、单位)活动的要求”。
31.删除《
邢台市市直公共工程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令〔2004〕第11号)中的“暂行”;将第
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与财政性资金配套的自有资金、以政府名义所取得的借(贷)款和捐赠赞助款、国有资产置换收入,用于公共工程的项目应施行政府采购”;第二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公共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市政建设工程;环保、园林绿化工程;水利、防洪工程;交通运输工程”;第
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共工程项目招标要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实行总承包、分标段招标。禁止中标供应商对中标项目进行层层转包”;删除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