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删除《
邢台市城市供用水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令〔2008〕第1号)名称中的“暂行”,并将第
七条中“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修改为“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4.删除《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邢政〔2009〕26号)“三、奖励资格审核确认及奖金发放程序”中的第(三)项第二款及附件1。
25.删除《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邢台市利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办字〔2009〕32号)的“章”及第
十四条。
26.删除《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邢台市市级财政资金收付管理制度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办字〔2009〕47号)名称中的“暂行”和第
四十八条。
27.删除《
邢台市园区管理办法》(邢政〔2010〕4号)的第
二十二条。
28.将《
邢台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邢政〔2002〕15号)中第
四条“市城市管理局”修改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第
五条的第(四)项和第(五)项合并,修改为“(四)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及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第
八条“由夜景灯饰管理部门进行检验验收,并自行统一监控”修改为“由夜景灯饰管理部门进行检验验收,统一监控”;第
十二条修改为“各类灯饰开启时间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每周的周五至周日,春、秋季节每天19时至23时;夏季每天20时至23时;冬季每天18时至22时。(二)春节期间除夕至正月初五和正月十五、十六每天18时至次日6:30时,正月初六至十四每天18时至23时。元旦、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期间每天开启时间按所在季节执行。(三)遇有重大活动按市政府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