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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3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邢台市政府令
(〔2010〕第9号)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3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15日市政府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刘大群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3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法〔2010〕12号)的要求,市政府组织对现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下列3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一、删除下列文件名称中的“(试行)”、“暂行”、“(暂行)”:
  1.《邢台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扩大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办字〔2005〕35号)。
  2.《邢台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暂行办法》(政府令〔2006〕第19号)。
  3.《邢台市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货币补贴暂行办法》(政府令〔2006〕第22号)。
  4.《邢台市土地储备供应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令〔2006〕第23号)。
  5.《邢台市城中村改造暂行办法》(政府令〔2006〕第27号)。
  6.《邢台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邢政〔2006〕8号)。
  7.《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股份制企业股权登记托管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字〔2006〕1号)。
  8.《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旧城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邢政〔2007〕32号)。
  9.《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流动人口管理暂行办法〉》(政字〔2007〕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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