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国专家局资助的培训项目须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其程序是:项目执行单位填写《出国(境)培训人员汇总表》一式三份并附邀请函、日程等团组材料,省外国专家局对上述材料初审后,由省外侨办审核会签,再由省外国专家局上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项目执行单位持国家外国专家局的任务批件,到具有外事审批权的部门办理确认件,并凭任务批件和确认件办理护照、签证等手续。
“其他培训项目须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核。其程序是:项目执行单位填写《出国(境)培训项目人员审核表》一式三份并附邀请函、日程等团组材料,省外国专家局对上述材料初审后,由省外侨办审核会签,再由省外国专家局上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核。项目执行单位凭国家外国专家局的审核同意件,到具有外事审批权的部门办理任务批件,并凭审核同意件和任务批件办理护照、签证等手续。”
(五)第六条修改为:“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均须按照国家规定获得‘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取得《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证书》。仅组织本单位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除外。
“下列机构申请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向省外国专家局提出:
(一)组织因公赴境外培训的机构:有固定资金来源用于资助出国(境)培训的地方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组织因私赴境外培训的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省外国专家局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在《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报送国家外国专家局。”
(六)将本通知中的“省引智办”修改为“省外国专家局”。
五、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江西省煤炭归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1999]45号)
(一)将第三条第一款中的“领导小组由省经贸委牵头,省煤炭厅、南昌铁路局、省电力局、省冶金总公司参加”修改为“领导小组由省工信委牵头,南昌铁路局、省煤炭行办、省煤炭集团公司参加”;第二款中的“办公室设在省煤炭厅”修改为“办公室设在省工信委。南昌铁路局和省煤炭集团公司应当做好煤炭铁路运输衔接的具体工作”。
(二)将第四条第(二)项中的“提高国家和省两级煤炭订货交易会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兑现率”修改为“提高煤炭购销合同兑现率”。
(三)将第五条第(一)项中的“在国家和省煤炭订货交易会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的框架内”修改为“在煤炭购销合同的框架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