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批转省邮电管理局、南昌铁路局、省军区司令部、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的报告>》等7件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对《批转省邮电管理局、南昌铁路局、省军区司令部、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的报告>》等7件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
一、批转省邮电管理局、南昌铁路局、省军区司令部、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的报告》(赣政发[1982]84号)
删除第四点中的“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
二、关于印发《江西省契税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8]2号)
(一)将第二十四条中的“财政机关”修改为“地税机关”。
(二)将第二十七条中的“省财政厅”修改为“省地税局”。
三、关于印发江西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06]8号)
删除第三点第(六)项第3小点中的“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7月1日之间”。
四、转发省引智办省外办《
江西省贯彻执行<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府厅发[1994]20号)
(一)将第一条中的“省引进国外智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引智办)”修改为“省外国专家局”。
(二)删除第三条第(二)项中的“备案”。
(三)第四条修改为:“出国(境)培训范围包括:执行由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或授权代表国家与外方签署的多边或双边合作协定(协议),省委、省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在授权范围内或委托其下属机构与外方签署的多边或双边对口交流合作协定(协议)和技术、设备引进项目合同中规定的培训;与国际知名的大型企业、高等学校、专业机构直接签约安排、由外方或国家外国专家局资助的自有渠道培训。”
(四)第五条修改为:“出国(境)培训的团组和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渠道、程序,分审批、审核两类报送国家外国专家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