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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施工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破坏地下管线事故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施工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破坏地下管线事故的通知》的通知
(京建发〔2011〕20号)


各区、县建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施工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破坏地下管线事故,保障地下管线的安全稳定运行,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施工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破坏地下管线事故的通知》(京政办发〔2010〕4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加强地下管线保护工作。为强化管理,明确责任,现将有关要求进一步通知如下:

  一、对建设单位的要求

  (一)要按照《关于加强基础设施管线施工防护和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京建施〔2006〕256号)、《关于加强基础设施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若干规定》(京建施〔2007〕1258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切实承担起防止施工破坏地下管线的主要责任。

  (二)要加强与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的联络对接,做好前期调查工作,确保所移交的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要依法分包工程,合理组织施工,保障地下管线改移、保护工作在内的各项安全生产费用投入。

  (四)要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防护措施进行审定。

  (五)在工程竣工后,要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包括本工程地下管线改移资料在内的工程项目竣工资料。

  二、对施工单位的要求

  (一)要切实承担起防止施工破坏地下管线的直接责任。

  (二)要会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制定管线防护措施,并报监理单位审查,在施工过程中严格实施。

  (三)对于地下管线复杂的基坑工程,要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和进行专家论证,并在施工过程中,委派专人进行旁站指挥。

  (四)要在机械开挖土方前进行人工探坑,并设置明显的、不易被破坏的施工现场管线标识,在探坑范围内未找到标注管线或与管线资料存在差异的情况下,立即停工报告建设单位,经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和建设单位现场核实确认并补充相关资料或施工方案后,方可继续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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