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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五、加大支持力度

  (八)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权益。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因行政区划调整而不具备独立组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地区,应由上一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责管理,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因规划改造需要拆迁、占用供销合作社经营设施和经营场地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基层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级供销合作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要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职能,依法享有所有者资产收益、处置和重大决策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的权利,落实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各地区政府要根据实际需要,委托供销合作社做好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烟花爆竹经营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同时,也可将相关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

  (九)加快解决政策及经营性财务挂账问题。有关部门要支持供销合作社多渠道消化经营性财务挂账,有关金融机构要依据相关政策,加快处置供销合作社拖欠的金融债务,相关资产管理公司对历史形成的债务允许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折让偿还或优先回购。

  (十)着力解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问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财政局、供销合作社,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妥善解决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下岗职工享受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同等待遇等相关问题。

  (十一)妥善解决土地和房产问题。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或依法转让。经批准依法转让的,必须先经过资产评估,并采取公开交易方式。土地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以及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等方面。供销合作社的网点、库房等设施,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翻建、改造,用于扩大经营。各地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供销合作社土地使用权,为其办理房屋登记,颁发相关权属证书。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社有企业,可由企业向税务部门提出减免申请。对供销合作社建设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创办农村社区服务中心所需土地,有关部门要优先予以提供或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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