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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十)参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并取得经营特许权;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
  第七条 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者对下列领域进行投资:
  (一)先进制造业;
  (二)现代物流业;
  (三)金融保险业;
  (四)旅游业;
  (五)软件与信息服务业;
  (六)服务外包业;
  (七)商贸业;
  (八)环保产业;
  (九)现代农业;
  (十)文化创意产业;
  (十一)国家政策鼓励投资的其他产业。
  第八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在下列领域,设立机构,开展活动:
  (一)台湾地区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可以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处、投资入股金融机构以及合资、合作设立金融机构,从事两岸区域性金融业务活动;
  (二)设立创业投资公司、担保公司、技术转移中心和会计服务等中介机构,从事投资、技术培训和管理咨询、会计服务等活动;
  (三)建设、改造和经营饭店、餐饮设施,可以设立旅行社,开展两岸旅游合作,推动、建立旅游消费者的权益保障机制;
  (四)台湾地区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可以设立科研分支机构和科研示范基地,台湾地区的职业教育、学前教育机构可以申办设立职业教育、学前教育学校;
  (五)台湾地区的经济行业公会以及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可以设立办事机构;
  (六)台湾同胞投资者以及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可以参与台湾产品交易市场的经营活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可以组织举办台湾产品展览、展销活动;
  (七)开展货代、仓储、海运、道路运输服务等投资活动;
  (八)试点设立为厦门至台湾航线船舶经营者提供船舶代理服务机构;
  (九)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可以设立保税工厂、保税仓库。
  第九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设立建筑设计服务、工程服务、城市规划和风景园林设计服务等专业服务企业,其出资比例不受限制。
  第十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设立职业介绍所和人才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介绍和人才中介服务。
  第十一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设立环保服务企业,提供环境保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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