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5号)
《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规定》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1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月14日
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规定
(2011年1月14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旅游价格行为,维护旅游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旅游价格是指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产业体系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购物、娱乐等要素的价格。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价格活动实行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有关的旅游价格管理工作。
第四条 旅游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
(一)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文化资源兴建的旅游景区景点门票,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依托国家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并由商业性投资兴建经营的旅游景区景点门票,实行市场调节价。
旅游景区景点内缆车、观光车、游船等交通客运服务价格和导游解说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大型演艺、游艇、潜水、漂流、探险、水上和空中娱乐观光等特种旅游项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旅游饭店客房价格主要实行市场调节价。主要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
其他与旅游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具体价格形式和定价权限,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价格,依据旅游商品和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社会承受能力、品牌价值、游览观赏价值、资源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等要素合理制定,并可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消费者、经营者、行业协会等可以对政府指导价提出调整建议。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政府指导价,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定价要素开展调查或者进行成本监审,听取消费者、经营者、行业协会、专家及有关方面的意见。重要的旅游价格制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