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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7号)


  《海南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1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月14日

海南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
(2011年1月14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改善和优化企业的经营环境,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依法设立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和企业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企业经营者,是指依法行使企业经营管理职权并承担经营管理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董事,非法人企业的合伙人、厂长、经理,拥有企业经营权的租赁人、承包人、受托人。
  本条例所称的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是指企业的财产权、经营权和企业经营者依法享有的经营管理权,以及与之有关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的保护工作,预防和制止损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 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企业章程,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依法纳税,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自然、旅游资源,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职工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经营管理制度,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为其职工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落实劳动保护措施,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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