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或者明确警示,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情形的,导游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旅行社和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境外发生的,还应当及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当地警方。
第十八条 导游人员通过服务为旅游经营者宣传促销所获得的佣金,受益的旅游经营者应当通过银行结算的方式支付给委派导游人员的旅行社,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导游人员个人,并及时入账,不得恶意串通,弄虚作假。
旅行社可以根据导游人员服务质量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导游人员在从事导游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尊严、人格尊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言行;
(二)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
(三)诱导或者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四)在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
(五)殴打或谩骂旅游者;
(六)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七)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财物;
(八)向旅游经营者索要回扣;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导游人员享有人身权和财产权不受侵犯的权利,在进行导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要求旅游者遵守旅游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安排,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旅游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二)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危急情形,以及旅行社因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采取补救措施时,导游人员可以要求旅游者配合处理,防止损失扩大;
(三)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四)有权制止旅游者违反旅游地的法律、法规、风俗习惯的言行;
(五)有权拒绝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