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244号)
《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1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四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管、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财政、规划、建设、价格、审计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交 存
第六条 有两户以上业主的下列物业应当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一)商品房;
(二)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房;
(三)经济适用房;
(四)房改房;
(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应当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其他物业。
第七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由业主交存。本市主城区范围内,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
(一)有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0元交存;
(二)无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交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