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对符合《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闽财金〔2010〕51号)规定的核销条件,确实无法追偿的救助基金垫付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级救助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予以核销,核销时列救助基金支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上季度的救助基金收支报表报送市级救助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并于每年2月10日前向市级救助基金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上年度救助基金收支情况。
救助基金的业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有关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救助基金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第二十七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主动接受市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将审计结果报告市级救助基金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八条 省保监局应当在每季度开始后15个工作日内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供上季度交强险承保数据及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市卫生部门应当每年不定期对医疗机构执行规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民政部门应当每年不定期对殡葬服务机构执行规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卫生、民政部门应当将检查结果报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救助基金的财务收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核定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中发现医疗机构或者殡葬服务机构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市卫生部门或者市民政部门。市卫生部门或者市民政部门接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通报后应当依法对相关医疗机构或者殡葬服务机构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比照适用本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操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福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标准
一、行政事业收费(非选择性)项目及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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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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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尸费
| 120元/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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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尸费
| 普通殡葬车鼓楼区160元/具;台江区140元/具;仓山区120元/具;晋安区190元/具(豪华殡葬车加收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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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化费
| 380元/具(骨骸及13岁以下280元/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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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吊唁厅
| 大厅2000元、中厅800元、小厅400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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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灰寄存费(公墓)
| 临时50元/个/年,长期(20年)1600-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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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殡葬服务收费(选择性)项目及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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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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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藏费
| 200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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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费
| 30元/具,严重变形包扎150元/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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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洗费
| 200元/具(含穿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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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费
| 100元/具,严重变形500元/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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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丧葬用品及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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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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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 棺
| 100元/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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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灰盒
| 150元-300元/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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