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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居民房屋和林权抵押贷款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居民房屋和林权抵押贷款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渝办发〔2011〕1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服务改革创新的意见》(渝府发〔2010〕11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居民房屋和林权(以下简称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的重要性

  开展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工作是市委、市政府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服务改革创新的战略部署,是统筹城乡金融服务的重要突破,是促进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的重要手段,是金融事业发展的重要契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经过近10年的发展,在满足农民生产生活小额资金需求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各种原因致使发展中存在一些问题,亟需从政策、资金上给予扶持。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制订工作计划,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力争2―3年内取得明显成效。

  二、加快推进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的要求

  (一)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

  市金融办会同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市林业局分别制定农村“三权”抵押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明确抵押登记要求。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范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市农委牵头研究农村“三权”抵押贷款不良资产处置办法。有关涉农金融机构在金融监管部门的指导下,要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或操作规程,细化推广方案,加大相关业务推广力度。

  (二)明确贷款对象及用途。

  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对象主要是我市范围内的农户、农村中小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主要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林业、渔业、农副产品加工、流通等农业产业化项目以及满足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支农资金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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