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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2010修正)


  因施工损坏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设施的,应当及时修复。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和道路两侧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供电、通讯线杆等设施,供电、通讯等单位应当拆除或迁移。未拆除或迁移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交通岗、治安亭、交通检查亭、邮政筒、电话亭、读报栏、宣传栏、画廊、垃圾台(箱)、果皮箱、路标、站牌、标志牌、候车亭(廊)、安全护栏、隔离墩等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对陈旧、破损的设施,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清洗、粉刷、维修或更换。

  第十六条 未经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修建横穿城市道路的架空管线设施。

  第十七条 在城市道路上不得进行生产、修理、加工、卖艺,不得擅自摆摊设点。在城市主要道路上不得设置集贸市场、摊点群;在其他道路上经批准设置的,应当整洁有序。

第四章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包括利用城市道路、公用设施、公共场所、建(构)筑物及户外空间设置的路牌、灯箱、电子显示屏、标志、橱窗、招贴栏、实物模型、布(条)幅、空飘物等。

  第十九条 需要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持下列有关证件及资料到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领取《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后,方可设置。

  (一)广告设置申请书;

  (二)广告合同书和设置地点租赁协议书;

  (三)拟设置广告的位置示意图及效果图;

  (四)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关证照;

  (五)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二)妨碍生产或者居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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