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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评选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1.近两年单位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及其增幅均高出本市本行业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以上,专利产品产值占单位产值的比例不低于70%,专利产品利税占单位利税的比例不低于70%;

  2.近两年单位著作权登记量及其增幅高出本市本行业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以上,版权及相关产业收入占单位收入的比例不低于70%,版权及相关产业利税占单位利税不低于70%;

  3.单位拥有中国驰名商标1件以上或重庆市著名商标2件以上,近两年拥有自有商标的产品或服务收入占本单位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70%;

  4.以科研为主的高校或研究院所近两年的专利、软件等知识产权转化率达到50%以上。

  第六条 设立示范单位评审委员会,负责示范单位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市教委、市科委、市工商局、市版权局、市知识产权局领导和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负责协助处理知识产权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评审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知识产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知识产权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七条 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由企事业单位自愿申报,推荐单位审核推荐。

  (一)市级各部门、人民团体负责本系统推荐工作。

  (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推荐工作。

  (三)中央在渝单位按属地原则申报、推荐。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按规定填写《重庆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对符合申报要求的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评选。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评分前10名的申报单位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均可以实名方式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核实。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将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不影响评选结果的单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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