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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评选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评选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10〕38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评选奖励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重庆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评选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步伐,大力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增强产业竞争能力,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知识产权保护模范城市的意见》(渝府发〔2009〕4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以下简称示范单位)的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示范单位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不超过10家,由市政府对示范单位进行表彰,授予“重庆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称号,并给予奖励。奖励经费在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中列支。

  奖励经费用于示范单位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以及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的奖励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 示范单位的评选范围为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 申报示范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领导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并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在同行业内处于较高水平。

  (二)具有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专项工作经费,具有较高素质的专职管理人员。

  (三)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立了知识产权信息收集、分析、预警应急的工作机制。

  (四)建立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充分尊重他人知识产权。

  (五)在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方面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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