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核发《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鄂教学函〔2011〕2号)
各普通、成人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部门《
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和《
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务院税务总局2010年第25号)文件精神,鼓励和扶持毕业生自主创业,教育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
做好核发〈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10]31号),明确了《高校毕业生创业证》(以下简称《创业证》)发放的对象、流程和相关要求。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校要高度重视毕业生《创业证》发放工作,按照教育部规定,高校毕业生《创业证》审核、发放等工作由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负责,各高校应指定专人负责并公布联系电话,确保每位符合条件的毕业生都能及时申领到凭证。
二、各高校要切实做好宣传工作。要将此项工作列入本校创业教育和大学自主创业工作的重要内容,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宣传活动,大力宣传《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和国家、省关于毕业生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确保每位毕业生知晓政策、用好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