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2010修正)


  转让、抵押、参股联营须经出让方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受让方与第三方应签订合同,并按规定办理有关证书。

  第二十条 开发者凭四荒开发合同和证书,享受下列优惠:

  (一)自有收入起三年内免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期满后,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可申请减免;

  (二)农副产品加工项目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电力部门优先安排供电;

  (四)农业技术推广管理部门和服务机构优先提供优质苗木、良种、科技成果、农机、市场信息等社会化服务;

  (五)城镇企业下岗职工和困难企业职工开发四荒的,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过去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与其后的缴纳年限连续计算,到达退休年龄,享受基本养老待遇;

  (六)非本市常住人口来济开发四荒,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户口迁移、子女人托、入学等方面的照顾。

  第二十一条 四荒开发主要用于下列用途:

  (一)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水产养殖及其产品加工、销售;

  (二)发展旅游业、观光农业;

  (三)水利工程、农业机械服务;

  (四)符合农业产业政策的其它项目。

  第二十二条 四荒开发禁止下列行为:

  (一)除第二十一条以外的第二产业、第三产业;

  (二)25度以上的陡坡地开荒种植农作物;

  (三)破坏植被、道路、农田水利设施和生态环境;

  (四)掠夺式开发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和资源破坏;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产业政策的其它行为。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四荒开发合同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报县(市、区)四荒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合同期满,双方应当依法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注销有关证书。开发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一年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续期,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