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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2010修正)

济南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1995年11月30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5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10月27日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市、区)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第三条 本市红十字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为促进和平进步事业服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基层单位应当对同级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条 市、县(市、区)红十字会是独立设置的社会团体,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其工作人员的使用和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的规定执行。

  街道、乡(镇)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可以建立基层红十字组织。

  下级红十字会接受上级红十字会的工作指导。
  第六条 本市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缴纳会费,可以自愿申请加入红十字会。

  本市红十字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个人加入红十字会,向所在地基层红十字会提出申请;团体加入红十字会,向所在地县(市、区)红十字会提出申请。个人会员由基层红十字会发给会员证,团体会员由县(市、区)红十字会发给团体会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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