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旅游局关于按期足额补缴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通知
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相关旅行社:
2008年12月,根据国家旅游局《
关于暂退部分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度过金融危机冲击难关的紧急通知》(旅办发〔2008〕173号)文件的有关精神,上海市旅游局下发了《关于
暂退部分保证金支持本市旅行社度过金融危机冲击难关的通知》(沪旅〔2008〕196号),暂退了部份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目前,旅游业已摆脱金融危机困扰,原定的2年周转使用期限已到期,为维护国家行政法规的权威性和完整性,最大限度地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旅游局日前下发的《关于按期足额补缴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通知》(旅办发〔2010〕86号),现就足额补缴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简称保证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缴范围为全市所有依据(沪旅〔2008〕196号)文件规定,在金融危机期间实行暂退保证金的旅行社。
二、本市旅行社补缴保证金的数额为: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80万元/家(补足至140万元/家),其它旅行社10万元/家(补足至20万元/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