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1998年11月19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9年8月2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10月27日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提高综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经销、运输、使用和管理的单位与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散装水泥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全市散装水泥的具体管理工作。县(市、区)散装水泥办公室或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按权限分工负责本辖区发展散装水泥的具体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散装水泥办公室领导。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工作。
第四条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发展散装水泥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章;
(二)编制、提报并组织实施本辖区发展散装水泥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对散装水泥生产、经销、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四)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收取、使用和管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五)负责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信息交流、业务培训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六)协调解决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第五条 发展散装水泥应当以市场为导向,科学规划,限制袋装,鼓励散装,提高水泥散装率,发展商品混凝土,推广应用商品沙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散装水泥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