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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
(冀人社字[2010]340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
  按照《劳动合同法》要求,根据《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冀劳社〔2008〕48号)的规定,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正在全省稳步推进。建立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对实现劳动合同签订、履行、终止等劳动用工行为全过程的动态监管,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提高劳动用工管理水平,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有着积极的意义。近期一些用人单位尤其是机关事业单位来电来函,询问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等有关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按规定办理用工备案手续是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一项强制性措施,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并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未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未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依照《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补办手续;拒不补办手续的,按其未办理手续人员总数月工资的一倍至二倍处以罚款,直至补办手续为止。
  二、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范围和对象。按照《劳动合同法》和《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应当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用人单位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所覆盖的劳动者是指,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并且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即劳动合同制职工、临时用工和劳务派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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