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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二)执法检查阶段(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1月20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公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抽调人员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自查阶段存在问题的用人单位及发生过拖欠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要逐户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春节前办结。在此阶段,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总工会将派出联合督查组赴各市对当地开展专项检查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分析总结阶段(2011年1月21日至23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公安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总工会要对本地专项检查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及相关政策建议,并按时将专项检查书面总结报省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有关文件精神,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切实组织好专项检查工作。为加强对专项检查的领导,省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王焕强副厅长任组长,成员由建设、公安、国资委和省总工会负责同志组成(见附件1),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局,各设区市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具体检查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充实一线检查人员,认真组织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和协调。要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相关工作机制,各部门都要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通讯联系渠道畅通,积极应对和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二)加强配合,落实部门责任。各地要结合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冀政办传〔2010〕20号)精神,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由政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公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协调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建设部门参加对建筑行业的执法检查,协调处理因工程款拖欠造成的工资拖欠问题,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查处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公安部门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拖欠工资以及欠薪逃匿的违法行为,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处理使用农民工的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工会组织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要积极争取发改、财政、监察、司法、人民银行、交通、水利、工商、银监等部门的支持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
  (三)严肃处理,确保专项检查实效。各地在专项检查过程中,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发现、快速处理,减少和避免因拖欠工资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省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的规定,进一步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不按要求进行自查、瞒报违法违规行为和存在拖欠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处以罚款。对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较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还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河北省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违反国家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延长农民工工作时间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也要及时依法处理。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要积极协调当地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法〔2004〕259号)精神尽快执结。同时,对以讨工资为名,雇佣、煽动不明真相群众挑起群体性事件的恶意讨薪行为,要及时查实情况,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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