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245号)
《重庆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已经2010年1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黄奇帆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重庆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作为被告依法参加诉讼的活动。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本市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的行政应诉通知后,应当确定行政应诉承办机构。
行政应诉承办机构可以是行政机关履行相应行政职责的业务工作机构,也可以是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
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应诉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第六条 行政应诉承办机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审查案件有关情况,提出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的建议;
(二)撰写答辩状、代理词等;
(三)组织人员出庭应诉;
(四)负责行政应诉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按照有关规定报备;